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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制度

长春人文学院教育移动应用程序使用管理制度

发布者: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20-04-27     浏览次数:

为了保障学校教育移动类应用程序(APP、微信公公众号小程序等)学习安全、促进校园数字化应用和发展、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,为我校师生提供一个先进、可靠、安全的计算机网络教学、移动教学、科研和办公环境,促进学校与外界的信息交流、资源共享和科研合作,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
第一条 教育移动类应用程序(APP、微信公公众号小程序等)管理小组由学校校长、分管副校长、院办、教务处、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处负责人组成,下设教育移动安全小组。

第二条 教育移动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:

1.负责我校教育移动类应用程序(APP、微信公公众号小程序等)建设;

2.监督教育移动类应用程序(APP、微信公公众号小程序等)的运行及网络安全、保密事宜;

3.研究和审定教育移动类应用程序(APP、微信公公众号小程序等)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事宜。

第三条 教育移动类应用程序(APP、微信公公众号小程序等)小组由分管副校长牵头,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的网络安全责任人。

第四条 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处作为教育移动安全小组,在管理小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,负责教育移动类应用程序(APP、微信公公众号小程序等)的信息安全稽查工作、应用程序(APP、微信公公众号小程序等)安全申核管理。

第五条 教育移动类APP用户必须自觉接受并配合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处进行的申核备案、监督检查以及所采取的必要措施。

第六条 凡是在教育移动类应用程序(APP、微信公公众号小程序等)涉及暗藏网游、涉黄、涉暴不良信息的;有拉拢腐蚀教师进行推广的一经发现,一律停止使用。

第七条 凡是以院系部门为主体的教育移动类应用程序(APP、微信公公众号小程序等),必须上报管理小组,经管理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学校监管下使用。

第八条 教育移动类应用程序(APP、微信公公众号小程序等)不得利用校园网及互联网查阅、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、破坏安定、有碍社会治安和伤风败俗的各种不良信息。

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,学校管理小组可提出警告、停止其使用,情节严重者,提交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。

第十条 本管理条例若与国家或上级部门的有关管理法规相抵触,则以后者为准。

第十一条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。